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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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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
    2、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同意变更名称并对变更名称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纪要和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变更名称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表》(正反打印、一式三份)。
    四、下列情况,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
    1、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被投诉期间及投诉处理结束不足三个月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不足一年的;
    3、已知律师事务所对外部债务纠纷没有了结的;
    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不足一年的。
    五、办理程序
    (一)郑州市司法局审查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郑州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郑州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河南省司法厅审核
    1、郑州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河南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三)办理手续
    1、准予变更的,承办人应当在主管副处长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内)。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后,由承办人起草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处长审核,主管厅长审签。
    2、变更名称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河南省司法厅文件后10日内,向河南省司法厅提交所有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印章,并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3、内勤凭主管厅长签字更改数据库,将变更名称文件存入该所档案。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从河南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河南省司法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
    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表(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主办单位:郑州市律师协会 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电话:0371-63319982 

E-mail: tec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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