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届满后如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失,财产将自动解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有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根据该规定,2004年3月1日以前进行的查封,从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这意味着截至2006年3月1日,大批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将满2年。在2006年3月1日前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原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即将自动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有可能利用空隙转移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为赶在3月1日前把各项续封手续办理完毕,各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开始行动。
由于我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此类案件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所以我所从众多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得到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于2006年2月24日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委托,对该公司接收的郑州地区工行可疑类资产诉讼主体变更、执行主体变更、查封及续查封、立案执行等权益进行维权专项法律服务。
针对本次维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续查封时效有限的特点,我律师事务所结合以往维权经验,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统筹安排,全力投入本次维权工作,出动车辆5部、律师6名,加班加点、周六周日工作不间断沟通联系各法院法官,为赶在3月1日前能及时续查封被执行财产,我所律师不畏严寒、顶风冒雪配合法官在郑州、巩义、荥阳、登封、新密、新郑、中牟等地区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短短数天内我事务所在本次维权工作中已取得很大成效:审查复制档案110余份、协助制作各类法律文书280余份,送达法院13个、联系承办法官40余名,递交续封申请及诉讼主体变更文书260余份,已办理续查封、查封30余个案件,配合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土地2600余亩、房产2万多平方米,及股权、其他财产三千余万元,已变更诉讼主体80余个,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显示出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及律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大大提升了律师的整体社会形象。
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