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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憾的婚礼,婚庆公司承担责任
2005年8月3日 以案说法
点评律师: 文丰律师事务所 雷献生
缺憾的婚礼
李伟和兰兰两人经过三年的恋爱,马上就要步入结婚殿堂了。为了拥有一个浪漫温馨的婚礼,两人专门找了一家专业的婚庆公司为他们设计结婚仪式,并且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约定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为他们提供:六辆彩车、现场摄像,新娘盘头、化妆等服务项目。所有的费用共计2000元整。
但是,由于婚庆公司人员的疏忽,摄像机的电池没有充足电,结果,婚礼当天的一些重要场景没能拍摄下来。婚庆公司想通过协商,赔给这对新人500元的摄像费用。但是,李伟和兰兰觉得,他们人生中最美、最幸福的新婚时刻的影像没有留下来,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心理上造成了影响。要求婚庆公司退回所有的服务费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婚庆公司不服,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问题:法院会按以下哪种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A:只支持退还部分服务费
B:只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C:应退还部分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
答案:C
律师点评:
1:正常情况下,责任竟合时要求原告择一而诉。本案中退还服务费的责任是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原告只能主张一种责任。
2:因本案中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被告的履行行为与原告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合同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满足原告的精神需要,如果按合同法第122条处理,会造成对原告明显不公平的结果。为了公平起见,也是作为对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缺陷的弥补,依照责任聚合的原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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