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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出错,可以停发工资吗
2005年8月31日 “以案说法”
河南言东方律师所
案例:
李博在一家电脑技术公司做电脑编程员,每个月工资挺高的,能发7000多块钱。但是,工作压力也非常大。三月份的时候,公司要为客户编制一套企业管理的网络软件,就把任务交给了李博,李某经过紧张的工作,最终完成了软件的制作。
但李博设计的这套软件在端口的链接上出现了问题,没能按预订时间投入使用,随后,还动用了其他的电脑员进行了修改,才算最终完成任务。为此,公司损失了将近3万元,于是公司决定:停发李博三个月工资,共计21000元。李博觉得这些损失不应该有自己来承担,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可以扣除李博的三个月工资么?为什么?
律师点评:
李某所在公司不能停发李某三个月工资。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
当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我国《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同时《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从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但罚款应该是一次性罚款,而且数额不能超过劳动者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连续停发李某三个月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违法扣罚劳动者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李某所在单位除补发李某的三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停发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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